香港是怎么样规管药房?
- 在香港,“药房”就是按照香港法律第138章《药剂业及毒药条例》(《条例》)所规管的“获授权毒药销售商”。这些零售商必须按《条例》规定由注册药剂师或在他的监督下销售受管制药物(《条例》称为“毒药”)。
- 按《条例》,只有“获授权毒药销售商”才可以使用“药房”或者英文“pharmacy”、“dispensary”、“drug-store”等的词语称呼。
- 更重要的是,只有“获授权毒药销售商”,才可以安排在他的注册经营场所展示《条例》中订明的标志,即:
- 如果不是“获授权毒药销售商”,任何其他的零售商,若使用以上所述的词语(即:不可以称为“药房”)或展示订明标志,即属违法。非法展示订明标志或使用上述名衔一经定罪,最高可处罚款十万元及监禁两年。
如何辨别“药房”
- 要辨别“药房”最明显的方法是看看该经营场所是否展示了这订明的标志“
”。这标志是以红“十”字为主体,在“十”型的中间是,白底黑字方形的框框印有一个“℞”的符号,该符号象征“医生处方”。
- 绝大部分的“获授权毒药销售商”都会展示这一个标志。效仿这个标志的其他零售商,均不是“药房”。
- 只有“获授权毒药销售商”才可使用“药房” 。按法例,“药房”必须在其经营场所显眼的地方展示下列文件:(a) 药剂师的注册证明书、(b) 药剂师当值时间的公告及 (c) 该经营场所已获得按《条例》发出的注册证明书。
订明标志 的冷知识
- 《条例》订明的标志“
”是独特的设计。该标志以红色“十”字为主体,在“十”字型中间则是白底黑字印有“℞”的符号。“℞”这符号历史长久,但未能确定其来源。该符号了解是“医生处方”的意思,意味着这经营场所备有注册药剂师可提供配发医生处方的服务。
- 市民要注意避免受“相似”的标志混淆。类似把红色(或其他颜色)的“十”字为主体,而中间的框框内使用其他文字、符号或图案的标志,均是效仿。展示“相似”标志的零售商并不是“药房”。
“药房”及持有牌照的“药行”的区别
- 除“药房”外,《条例》也设有“列载毒药销售商”的牌照。“列载毒药销售商”一般叫做“药行”(音yào háng),可销售一般的药物,例如伤风感冒药或止痛药。“药行”并没有注册药剂师驻店,不能销售需要药剂师监督下销售的药物及处方药物,也不能使用“药房”的称呼及展示已订明的标志。
- 有关进一步了解“药房”与“药行”的区别,请参考卫生署药物办公室的网站。(https://www.drugoffice.gov.hk/gb/unigb/www.drugoffice.gov.hk/eps/do/tc/consumer/news_informations/pharmacy_medstore.html).
如何确定该商店是否药房或持有牌照的药行?
- 持有牌照药商的名单可在香港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的网站下载。
(https://www.drugoffice.gov.hk/gb/unigb/www.drugoffice.gov.hk/eps/do/tc/consumer/news_informations/relicList2.html?indextype=4A)
(https://www.drugoffice.gov.hk/gb/unigb/www.drugoffice.gov.hk/eps/do/tc/consumer/news_informations/relicList2.html?indextype=3A)
- 另外,市民亦可使用香港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网站的“香港持牌药商搜寻”功能 (https://www.drugoffice.gov.hk/gb/unigb/www.drugoffice.gov.hk/eps/do/tc/consumer/search_drug_dealers2.html),并输入商店的名称或地址,以验证有关的商店是否药房或持牌药行。(注:暂时该搜索功能只有英文版本,但如果药商已登记了中文名称,也可以用中文名称搜索。)
查询途径
- (一) 药物办公室牌照及监察科零售商监管分组:
- 电话: +(852) 3107 3477 或 +(852) 3107 2196
- 地址: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48号大新金融中心20楼2001-2002室
- (二) 电邮: pharmgeneral@dh.gov.hk
其他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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